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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朗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19179号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在诉调阶段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周红军
法官助理 王奇彦 书 记 员 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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