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801执保878号
申请执行人巴州云驿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2801民初54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执行人巴州云驿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被执行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10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巴州云驿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1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的执行。
审 判 员 玉素甫·米吉提
书 记 员 陈 蕾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