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801执异33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一审、二审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的受理依法有据。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认为其在2020年1月20日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异议人认为在电话中***同意了异议人支付463000元作为调解书中剩余全部款项。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双方达成的变更执行内容的书面和解协议,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801民初788号民事判决和巴州中院作出的(2019)新28民终12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0)新2801执1300号。本院作出的(2019)新2801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中,判决内容:“被告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20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巴州中院调解作出(2019)新28民终125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一、上诉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550000元。2019年8月25日前被上诉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诉人账户的保全措施,同时上诉人支付50000元;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450000元。上诉人如有任何一笔未按期足额支付,被上诉人则有权按原审判决申请执行。二、…。”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执行异议申请中自述2020年1月21日向***支付了463000元,2020年5月27日本院受理了***的强制执行申请,现被执行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对不予执行扣划异议人70000元财产,对(2020)新2801执1300号案件不予执行。
驳回异议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巴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郭建新 审  判  员   孟姜慧 审  判  员   张梦迪
书  记  员   刘 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