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库尔勒鑫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才债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801财保176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库尔勒鑫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才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才名下价值3,746,737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才名下价值3,746,737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段凤梅
书  记  员   董紫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