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执5066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佳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池县运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盐池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3月1日出生,住宁夏盐池县。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佳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池县运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6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盐池县运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佳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购车定金360000元及购车违约金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被执行人***承担连带债务责任。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佳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无存款,无证券、税务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盐池县运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及处置。
3、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盐池县运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2年4月9日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XXXX县XXXX侧XX世家X号楼XX元XXX室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X(XXXX)XXX县X动产权第XXXX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佳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强制措施,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盐池县运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佳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倪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