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7344号
原告: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688号兴泰金融广场A座8层。
法定代表人:葛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璋,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河山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金坛区朱林坤宇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文化路108号。
经营者:徐爱婷。
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坛区朱林坤宇建材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1年9月13日,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与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8元(已减半收取),由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万涛涛
书 记 员  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