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远大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诉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391执476号
申请人徐州远大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冯王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希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远大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4)开商初字第59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徐州远大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但都被另案冻结,无可用余额。
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开商初字第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韩 军
执行员 潘子龙
执行员 杨 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彦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