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1002民初2975号
原告:***,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90574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泽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与被告***、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全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溧阳全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劳务费481180元及2016年1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迟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溧阳全润公司、***支付原告工程劳务费378605元及2016年1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迟延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系溧阳全润公司的分公司,***挂靠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包陕西省商洛市司法局业务用房及干警进修基地项目,2015年10月23日原告与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陕西省商洛市司法局业务用房及干警进修基地项目乳胶漆、矿棉板、石膏板、石膏吊顶、墙、地砖粘贴工程》,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商洛市司法局业务用房及干警进修基地工程,工程地址:商洛市××街××。第二条、班组的承包方式及承包内容:工期要求:1、承包方式:班组以劳务作业单包(人工费、辅材及机械)的方式承包该项工程的劳务作业施工,班组必须负责工程质量、工期、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具体实施。2、班组承包的工作内容:以现有的施工图和人工综合单价表确定的工程项目及工作内容为准。3、本合同含并不限于机械及机械维修费,施工人员保险费,住宿费,工人进出场交通费,及远程费等。第三条、合同工期和质量要求:班组承包的施工工期自2015年10月19日至2016年5月25日止,共计219日历天。单项施工项目完成时间表以附表内容为准(详见附件三)。班组进场时间:以项目部通知时间为准。第五条、付款方式及质保金退还方式:1、与主合同同步支付,并在收到业主付款后五日内付乙方;2、质保金3%(质保期为贰年):3、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收到业主付款后十日无息一次性支付(备注:质保期间有质量问题得到通知后三日之内必须整改,若未按时整改所产生的费用从质保金加倍扣除)。4、双方其他约定:第六条、单价及结算方式:1、按实际完工,验收合格工程量固定单价进行结算,单价见附件一。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消化理解本工程全部图纸内容。第七条、班组工作,同时约定施工方面、施工材料方面、甲方权利义务、乙方权利义务、物业索赔及赔偿合同自然终止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时附有综合单价表等附件,原告通过***项目闵工联系先进入工地施工后签订合同,原告施工在2016年1月28号,随后该项目涉及与承包纠纷告知不再施工。原告承担范围与现场施工负责核对劳务费用为481180元,2024年1月通过发包方了解该工程所有承包费用已支付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但是至今没有支付施工劳务费,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挂靠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系溧阳全润公司的分公司,被告应连带承担支付劳务费用的业务,依据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支持原告请求。
被告溧阳全润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02民初578号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证实商洛市司法局办公楼工程实际施工人不是原告,而是***及陕西万顺博公司。3、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溧阳全润公司工商登记信息;2.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3.(2021)陕100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4.劳务作业承包合同;5.微信截图及***发原告工程量及计价表。被告溧阳全润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2均无异议。对证据3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非常清楚,商洛市司法局办公楼工程,是***以及陕西万顺博投资有限公司施工,根本就没有涉及到本案的两位原告,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4合同虽然有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印章,但这个印章我们没有见过,***在(202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也没有提到这个印章,所以这份印章是否属实,必须由***当场才能判定,所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合同后附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汇总,是原告单方面制作,没有***的签字,也没有建设单位的签字,所以对该证明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5我公司没有人认识***,所以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溧阳全润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案相关事实。当事人对真实性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本案中,原告关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相应证据,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反驳证据;被告溧阳全润公司对原告证据3、4、5证明目的不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佐证。本院对原告的证据经审查后,对原告所主张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8月,陕西万顺博投资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0月5日,陕西万顺博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一、乙方实际承包人***尽快与乙方公司完善内部目标责任制合同,成立“项目部”取得项目部的一切合法手续尽快开展施工工作。二、商洛市司法干警进修基地装饰装修工程,乙方***应严格按甲方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如果现场需要改变工程和增加项目的,图纸的细化和增加由乙方提出方案报甲方审核确认签字后按细化的图纸施工,竣工后结算以竣工图纸为准。该合同载明双方参加人员:甲方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乙方实际承包人***、***、***。
2015年10月23日,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司法局项目部(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陕西省商洛市司法局业务用房及干警培训基地乳胶漆、矿棉板、石膏板吊顶、墙、地砖粘贴工程劳务作业承包合同》,约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班组自愿承包:陕西省商洛市司法局业务用房及于警进修基地乳胶漆、矿棉板、石膏板吊顶、墙、地砖粘贴工程,按划定区域内项目的工程劳务作业,施工项目内容详见施工图,双方经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项目名称:商洛市司法局业务用房及干警进修基地装修工程。2、工程项目地点:商洛市丹江河西岸北新街北侧。第二条、班组的承包方式及承包内容:1、承包方式:班组以劳务作业单包(人工费、辅材及机械)的方式承包该项工程的劳务作业施工,班组必须负责工程质量、工期、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具体实施。2、班组承包的工作内容:以现有的施工图和人工综合单价表确定的工程项目及工作内容为准。并根据施工图,在签订合同时按照所施工项目的工艺流程,提出详细材料计划清单。在施工过程中,增补材料计划清单必须提前二个工作日提交项目部。本合同含并不限于机械及机械维修费,施工人员保险费,住宿费,工人进出场交通费,及远程费。现场使用材料下车及搬运至库房、材料出库至施工部位的相关搬运费,施工场地垃圾清洁到指定地点,简易脚手架搭养费。施工设备、临时照明用电缆、电线(项目部提供)消耗费,成品保护招施费等。4、班组负责对其施工所用材料进行卸货,搬运到指定地点,井指派专人***负责签字领用所需材料。同时负责对所领用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及合理使用,材料损耗率不超过双方确认的标准(详见附件二)。5、班组领用材料若因运输及保管不当造成材料损坏和丢失以及外表污染、变形、班组负责对材料进行照价赔偿并承担采购及管理费用。6、若在施工过程中班组不服从公司管理或班组自身原因造成人为材料损坏和超耗,班组全额赔偿损失,并直接从班组劳务费中扣除。若班组人为破坏或盗卖材料,除全额赔偿以外,另行按材料总额的50%罚款,并依法追究班组的法律责任。7、施工中因乙方质量原因造成的返工,造成的材料浪费将由乙方赔偿,甲方将在乙方的工费中扣除。第三条、合同工期和质量要求:1、班组承包的施工工期自2015年10月19日至2016年5月25日止,共计219日历天。单项施工项目完成时间表以附表内容为准(详见附件三)。2、班组进场时间:以项目部通知时间为准。本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施工验收规范》标要式和设计要求。达到业主及项目部的规范内合理要求。第四条、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1、班组应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必须杜绝伤亡、重伤事故和火灾事故发生,班组要指派***为安全负责人,负责对机具设备安全使用,现场用电和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操作人员实行安全交底,负责本班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作。2、若因班组疏于安全防范、造成火灾,伤亡等事故,由班组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3、项目部随时对班组进行安全检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按《安全施工违规处罚条例》、《文明施工违规处罚条例》(附件七,八)实施处罚。4、班组必须配合公司统一办理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事宜,或由项目部统一代购,费用由班组自理。第五条、付款方式及质保金退还方式:1、与主合同同步支付,并在收到业主付款后五日内支付乙方;2、质保金3%(质保期为贰年);3、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收到业主付款后十日无息一次性支付(备注:质保期间有质量问题得到通知后三日之内必须整改,若未按时整改所产生的费用从质保金加倍扣除);4、双方其他约定。第六条、单价及结算方式:1、按实际完工,验收合格工程量固定单价进行结算,单价见附件一。本合同所有附件进行了仔细核对,确认无误。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消化理解本工程全部图纸内容。第七条、班组工作。班组派***驻现场负责配合公司工作,必须严格履行本承包合同的各项约定,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求,严格管理,保质履约。同时班承包负责人必须有人部分时间到现场直接指挥施工,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材料管理和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检查、管理。2、班组所有进场人同均应提交身份证、特种工人需持本人上岗证原件并留复印件备查,进场需自行配备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靴、等安全劳保用品,班组所有进场人员必须购买保险,并交复印件给公司备查,否则,一切安全责任由班组全额自行承担。3、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现行法律法规,遵守公司项目部的各项管理制度。4、班组必须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质量和进度等实行全方位的监控和管理,保证合同条款的履行。5、承包方自愿无条件服从发包方和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安排及指挥。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发包方处罚,以及发包方有权终止双方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6、保修期内,由班组责任造成保修,班组承担保修责任及全部费用;由于材料质量、人为损坏或者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保修,班组负责调派组织力量维修,项目部合理支付一定费用,并报销往返差旅费,公司按建设单位要求留保修金,保修期满后,退回班组。7、班组必须服从公司领导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根据工程进度及项目部需要,随时保证有足够的人力、机具设备等满足正常施工,任何理由追加任何费用,否则,公司有权终止合同,令期退场,并追究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8、在施工过程中,班组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向公司提出调整人工费单价及付款方式,如以此为借口停工、怠工或自行退场给公司所造成的一经济损失由班组全部承担,班组负责人或现场工长必须保证随时在施工现场,且电话随时畅通。9、班组工人必须遵章守法,不得酗酒、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班组自负。10、本承包工程项目所用一切机械设备及施工移动照明器具及从分配电箱施工外引电源拖线由班组自行负责。第八条、施工方面。1、施工队伍必须配合、服从项目部的管理、指挥、调度。2、按规范施工,配合交叉施工。3、提前做好材料计划清单。第九条、施工材料方面。施工现场材料,做到每天整理归类,长短厚薄分开,严禁大材小用,小材不用;做到物尽其用,合理用料,超出材料损耗除了赔偿材料费外,并接受项目部处罚。第十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在约定的时间让乙方工作人员准时进入现场。2、专人负责联系、协调、监督、验收工作。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水、电主驳接点。第十一条、乙方权利与义务:1、应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及甲方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不做损害甲方利益的事,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可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2、在工作中造成甲方物品损害,乙方负责全部赔偿,乙方员工如发生偷盗行为,乙方要负责赔偿。3、清理施工面的卫生及材料整理。4、施工时,应按甲方要求做好施工现场保护工作。5、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6、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规范施工。7、参加项目部的早会及碰头会议。第十二条、违约索赔与赔偿。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延误工期,若乙方未能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工期完工,误期一天按总价的2%罚款。如果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工期顺延。如果乙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严重影响项目进行时,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补救上述失误或疏忽,并负责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及其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负担,并不得因此耽误工期。第十三条、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第十四条、违约责任。若乙方不履行合作契约之制作义务,甲方经催告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作契约,并追究责任。第十五条、完整条款。本合作契约,经签订后视为完整契约,任何契约前或当时之书面或口头约定不得抵触本完整契约。订立契约后之口头或书面,非经双方以书面同意外,不生效力。第十六条、合同生效。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合同。3、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文本壹式贰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商洛市司法局业务用房及干警培训基地装修工程综合单价表:1、墙砖、地砖、边带粘贴,综合单价55元/㎡;2、楼梯间砖粘贴60元/㎡;3、踢脚线粘贴5元/㎡;4、矿棉板吊顶20元/㎡;5、石膏板吊顶(平顶)35元/㎡;6、石膏板吊顶(造型顶)45元/㎡;7、窗帘盒40元/㎡;8、十层多功能厅造型吊顶75元/㎡;9、墙纸基础18元/㎡;10乳胶漆26元/㎡。本表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同等法律效力。被告***挂靠于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实际承包人。合同签订后,***在案涉工程地点成立工程项目部,任命***为该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管理。合同签订前,原告组织人员开始施工,2016年1月停止施工。原告起诉后,***为原告提供了案涉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原告依据该清单及合同综合单价计算劳务费为378605元。
2017年4月5日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9月26日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注销。
本院认为,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司法局项目部与***、***签订《陕西省商洛市司法局业务用房及干警培训基地乳胶漆、矿棉板、石膏板吊顶、墙、地砖粘贴工程劳务作业承包合同》,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该《劳务作业承包合同》上加盖了“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商洛市司法进修基地装修工程项目部”公章。结合全案事实,应认定原告***、***和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对于所欠原告劳务费378605元应及时偿付。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系溧阳全润公司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现因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注销,原告***、***主张溧阳全润公司对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与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其以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义将涉案劳务承包给***、***施工,***作为挂靠人其理应承担付款责任。因被告***、溧阳全润公司未及时支付所拖欠原告的劳务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务费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24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原告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多年来一直向被告主张催要拖欠劳务费,但从原告提供的(2021)陕100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反映,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劳务工程量和劳务费价款有争议,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溧阳全润公司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78605元及利息(以378605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元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8元(原告已预交4259元),由原告***、***负担1539元,被告***、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