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市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267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7月25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日照市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87189251W,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二路西黄海三路南(金马一区)008幢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褚亦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职工,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2019年7月5日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安晓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