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9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市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二路西黄海三路南(金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87189251W。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权利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并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102民初4378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向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