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2财保3号
申请人:**建,男,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醴泉街***街38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市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东营路以北、济宁路以西安泰德园4-1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人**建与被申请人山东省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