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海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洪海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4民终4363号
上诉人洪海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2民初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洪海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海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洪海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16元,减半收取为5758元,由上诉人洪海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锋 审判员 邵明伟 审判员 杨丽娜
书记员 张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