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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1798号 原告:李某,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孙某,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某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闫某。 被告:银川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2月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李某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