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1798号
原告:李某,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孙某,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某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闫某。
被告:银川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2月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李某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