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洪海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海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2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洪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与洪海公司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无效,原审法院判决有效是违法的。二、原审法院以“**、***未按原协议使用场地”为由解除合同是错误的。**、***投资50多万元填平场地,目的是停泊汽车获取收益,场地内的两处板房,是经过洪海公司许可后安装的,是为了看管物品和夜间监管使用的临时性简易房,不是永久性建筑物,并不违反协议约定的“不得有任何建筑项目”的约定。看管物品和夜间监管使用的“临时性简易板房”与以永久性的稳固建筑物为特征的“建筑项目”是有区别的,所以**、***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三、原审法院认定**、***“损失自负”,不公平,不合法。**、***按照《场地使用协议》,在协议期间内,投资巨额资金填平场地,租赁期限未满,洪海公司擅自解除租赁协议,依法应当返还剩余合同期限内的款项,因为**、***填平场地的投资相当于交齐了三年的租赁费,洪海公司取得这份财产就相当于收取了**、***三年的租金,洪海公司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益”的规定,依法应当返还剩余租期的租金。原审法院判决“责任自负”侵犯了**、***的财产权利。四、**、***要求继续使用场地。理由如下:1.**、***投资太大,如果解除合同,必然会给**、***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整平场地40多亩,投资用料25多万元,工时费20多万元,填坑补洼等近10万元,共计投资费用50多万元。2.**、***为洪海公司填平场地40多亩,而**、***实际仅用27亩,剩下的场地均由洪海公司使用。3.合同租赁到期日期为2021年元月份,现在距离合同到期还剩一年左右的期限,合同到期后,**、***自动腾空场地,将租赁场地返还给洪海公司。五、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行为均不违反该条规定。洪海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目的是侵占**、***的劳动果实,是不诚信的行为。二审法庭调查时,***补充意见如下:一、***同意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的观点,但是原审法院没有对解除合同问题进行审判,直接认定合同已经解除不当。原审法院违背了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关于要坚持“鼓励交易,审慎合同解除制度”的精神。根据双方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洪海公司并没有在协议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宜,洪海公司擅自解除合同,没有事实根据,洪海公司在原审时也没有要求判决解除合同,所以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也没有就解除合同事项进行裁判,直接认定解除合同有效,***不同意解除,但法官却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说已经解除了,只要求返还土地。原审法院违背了《会议纪要》第46条通知解除的规定,洪海公司没有合同解除权。二、***没有根本违约,洪海公司应当承担***根本违约的举证责任。洪海公司在提供的证据中声称,***在场地内堆放树根和土石,搭建板房以及转租他人等理由,认为***是根本违约,***不同意这个观点。理由如下:第一,场地内的树根和土石是施工时遗留的,而且数量很少,并不影响洪海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和环保卫生,是可以随时移走的物资。第二,板房是用来看管车辆的临时性休息的地方,不是永久建筑物,并不违反“不得做其他建筑”的规定。第三,***并没有转租他人,只是与他人合作经营,这并不违反协议约定,即使违约也是一般违约,并不是根本违约。三、***已经全面履行合同。***已投入了大量资金,对场地进行了全面整修,现在距离合同到期还有近一年的时间,此时解除合同,会给***造成很大的损失。***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影响洪海公司的任何利益。******
洪海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洪海公司与**、***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洪海公司依法缴纳了案涉土地的出让金、补偿款,已经取得了案涉土地的处置权,当然有权对案涉土地进行出租。**、***关于《场地使用协议》无效的主张明显无法律依据。2.**、***违约的事实客观存在,严重违反了协议约定,并且洪海公司也依法向**、***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一审开庭时也承认收到了该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解除协议通知书到达时解除。因**、***自身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洪海公司作为守约方没有义务赔偿**、***的损失。根据***在二审法庭调查时补充的意见,答辩如下:《会议纪要》不是法律,亦不是行政法规等规范,适用没有依据。并且一审法院已经明确认定案涉协议解除,在此基础上判令***腾空土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涉协议第三条第四款明确约定“场地不得有任何建筑项目”,该条第十项约定“如果乙方(**、***)需要办公场所需要租赁甲方(洪海公司)的房间,洪海公司提供现有状况下的无窗无装修的房间”。因此,***主张其兴建的板房用于办公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洪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龙腾退案涉土地,交还洪海公司;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10日,洪海公司交纳了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67.106亩土地相应补偿款。2017年12月22日,洪海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场地使用协议》。甲方场地坐落于西昌南路,位于洪海智能光电集团院内西侧。具体从洪海智能光电集团楼西20米处往西至西院墙。南面从南院墙至北面院墙。使用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协议第三条第(三)项要求乙方必须于2018年1月31日之前将北院墙地面整平,同西院。第(四)项约定该场地只限于停泊汽车;在西院墙允许乙方使用40×10的一块场地用于洗车修理经营,不得用于其他,场地不得有任何建筑项目,也不允许用作其他经营项目。乙方使用三年期满后应将该场地无条件归还甲方。协议签订后,洪海公司将场地交于**、***使用。后**、***违反协议约定,在该租赁场地建起板房。洪海公司以**、***违约使用场地,于2018年12月20日以通知的方式解除了《场地使用协议》,并于2018年12月22日以短信的方式通知***。**、***认可已经收到了解除协议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洪海公司与**、***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认为洪海公司对案涉土地没有出租权,洪海公司提交了交纳土地补偿款的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对**、***的辩称意见不予支持。洪海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0日向**、***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未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协议的效力,故解除协议通知书到达**、***时解除。**、***要求洪海公司承担损失,因**、***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该场地,导致解除协议,是**、***自身违约行为造成的,洪海公司作为守约方没有义务对**、***的损失负责,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案涉土地,交还洪海公司。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洪海公司工商登记名称为“洪海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办公地点悬挂的牌子是“洪海智能光电集团”。本院依法向**送达了开庭传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洪海公司将其合法占有使用的场地租赁给**、***使用,并签订了《场地使用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协议约定“洪海公司允许**、***使用40×10的一块场地用于洗车修理经营,不得用于其他,场地不得有任何建筑项目,也不允许用作其他经营项目”。在履行案涉协议中,**、***未能按照以上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该场地,而是在租赁场地内建起板房,**、***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本案洪海公司依约将租赁物交付**、***使用,没有违约行为。洪海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并履行了通知义务,**、***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协议的效力,一审法院认定解除协议通知书到达**、***时案涉协议解除并无不当。***作为违约方,请求守约方洪海公司承担其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关于继续履行案涉协议、一审判决“责任自负”侵犯了其财产权利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段修排************************************************************************************************************************审判员**************************************************************************************************************************审判员*丹************************************************************************************************************************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