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财保94号
申请人:长兴夹浦红珠葡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夹浦镇吴城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维民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富成路554号。
申请人长兴夹浦红珠葡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维民温室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维民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当于价值人民币417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维民温室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7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