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维民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维民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浙0522执363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维民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谢镇富成路55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长兴县丁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住长兴县
被执行人:长兴北汤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长兴县林城镇北汤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维民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兴北汤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债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