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9754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岳阳江南一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岳阳江南一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本院根据原告诉状中的联系方式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及签收受理案件通知书,但原告电话无法接通,经过查询原告其他电话,仍无法与原告取得联系。本院又根据原告诉状上提供的地址邮寄缴纳诉讼费及受理案件通知书,邮件被退回应视为送达。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案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且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