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乾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乾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通河县第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民辖61号******
原告:黑龙江乾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街绿波华园57楼一层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通河县第三中学,住所地黑龙江省通河县通河镇东兴街。******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黑龙江乾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河县第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黑龙江乾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6月8日,通河第三中学就该校综合实验楼建设工程委托中资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招标,该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中标。招标文件对外公示的计划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因是当年竣工工程,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对越冬措施、跨年度材料差价的调整等均未约定。2016年9月22日,当事人双方签订通河第三中学综合实验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为108天。因施工许可证是2016年9月30日颁发的,工期108天必须越冬,导致施工措施费、跨年度材料差价、人工费差价、混凝土现场搅拌改为商品混凝土、预应力等原因工程造价急剧增加,再加上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等原因,工程造价急剧增加,现通河第三中学只给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拒不给付,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通河第三中学给付所欠工程款暂定200万元及水泥路面工程款5万元(具体请求待鉴定后另行增加);二、通河第三中学负担诉讼费。******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乾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案涉工程款需要通河财政款项支付,该院位于通河境内,与通河县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该院不能公正审理本案为由,申请该院回避,故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期间,黑龙江乾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案涉工程系通河县政府财政出资建设,该建设工程在招投标、发包及结算等事宜上该县有关部门领导均有干预,且经了解,已有有关领导给该院施加压力,干预案件的审理为由,申请该院回避。为保证案件公信力及得到公正审理,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宜行使管辖权,本案应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曲海涛******
审判员*红******
审判员端木繁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