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乾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乐士达涂料有限公司、黑龙江乾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2民初2529号
原告:哈尔滨市乐士达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
法定代表人:淮殿杰,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乾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街绿波华园******。
法定代表人:吴雪冬,职务经理。
第三人:大连绿波(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体育路**
法定代表人:徐东,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哈尔滨市乐士达涂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乾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绿波(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乐士达涂料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乐士达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市乐士达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哈尔滨市乐士达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立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侯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