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民初1189号

原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中旺锦安城。

法定代表人:王**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华,男,汉族,1971年7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男,汉族,1997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东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廖江南。

原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60元,减半收取计7730元,由原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超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万佳炜

书记员尹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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