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11民初646号
原告: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二路3号2幢1层。
法定代表人:伏拥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东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廖江南。
原告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069元,由原告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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