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302民初2100号之一
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黄桷坪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林光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东,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东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谭荣和,董事长。
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45.60元,减半收取18,922.8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3,922.80元,由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42,845.60元,应退还18,922.80元。
审 判 长  罗耀雄
人民陪审员  赖静容
人民陪审员  刘晓琴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李慧玲
书 记 员  刘宇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