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923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506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肃***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自治县马鬃山镇巴音布勒格村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376771713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肃***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肃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0922民再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肃***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8向被执行人肃***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肃***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执行款23769180元、执行费91169元、案件受理费813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46680元,申请人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基于被执行人承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923执1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