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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与湖南省某某某某某某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81民初3698号之一 原告:***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阳光金融中心8、9、10、12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东段)20-2号汽贸综合楼2101室。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某某某某某某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湖南省某某某某某某院)。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华楚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99号第4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某某某某某某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