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安广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安广建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闽之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703民初266号
原告:福建安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桔林乡四宝街54号-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4L7D6Q。
法定代表人:雷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良,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闽之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黄坑街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680869323B。
法定代表人:虞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良忠,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安广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广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之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之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闽之源公司根据双方于2017年11月28日签订的《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黄坑大酒店外立面脚手架工程项目合同》,向安广公司支付双方已确认的、按合同应该支付的184409元款项。事实与理由:安广公司按照与闽之源公司双方签订的《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黄坑大酒店外立面脚手架工程项目合同》已完成所有义务,并且闽之源公司已验收合格,安广公司按要求完成了闽之源公司所有要求的付款手续。安广多次联系闽之源公司要求其支付应付款项,闽之源公司一直未支付。
闽之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8日,闽之源公司公司与安广公司签订《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黄坑大酒店外立面脚手架工程项目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为钢管脚手架搭建黄坑大酒店外立面临时设施;工程承包方式为安广公司包工料搭建黄坑大酒店外立面临时设施,总价包干;工程期限为开工日期2017年11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3月15日;合同固定总价(含税)为386998元;结算方式为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支付款项。
合同签订后,安广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实际开工,于2018年3月10日竣工验收。经结算后的工程价款为217918元。之后,闽之源公司委托福建广福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广福联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审核。2019年1月14日,广福联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征询意见书》,载明黄坑大酒店外立面脚手架工程送审造价217918元,核定造价184409元,核减数33509元,闽之源公司、安广公司分别作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审核征询意见书》上签章予以确认。2019年1月15日,广福联公司出具《工程审核书》,审后造价为184409元。
本院认为,闽之源公司公司与安广公司签订《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黄坑大酒店外立面脚手架工程项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安广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工程并于2018年3月10日竣工验收,闽之源公司则应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单位确认的工程审后造价作为依据,向安广公司支付工程款。现闽之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则安广公司要求闽之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84409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闽之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闽之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安广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44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8元,减半收取计1994元,由福建省闽之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仕俤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曾立强
书记员黄带娣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