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黔0303执保245号
原告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市交通运输局六楼,组织机构代码:56924938-8。
法定代表人傅忠模,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熙,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柳娟,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大厦11楼。
负责人陈俊,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忠华,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发扬,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彝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遵义泓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延安路远明商住楼A栋4-1号。
法定代表人龙相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春廷,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900000元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00000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文书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何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