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执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
法定代表人:龙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西江,新蒲新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丰,新蒲新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遵义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苏州苑**。
法定代表人:钟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69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遵义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10万元及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9083357.6元,以28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2820万元还清为止的利息,以5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540万元还清为止的利息。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控金额已扣划给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不动产登记机关查封其名下车库,并移送评估拍卖,现已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
四、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调查,被执行人现处于营运困难期,已无资产可供执行;
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我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696号民事判决书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大刚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廖 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肖敬贤
书记员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