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执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
法定代表人:龙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西江,新蒲新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丰,新蒲新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遵义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苏州苑二楼。
法定代表人:钟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69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遵义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审判长 周显农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余娇
书记员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