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民终46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7124796J。
法定代表人:邓国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80656988U。
负责人:陈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贵州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泓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远明。住所地:楼****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77110677M。
法定代表人:尹玉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廷,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中段市交通局大楼信用代码915203005692493881。
法定代表人:龙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熙,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柳娟,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遵义市前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市外环路南段翠堤丽苑****信用代码91520302680164585.
法定代表人:余文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遵义泓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遵义市前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8)黔0303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致判决不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8)黔0303民初3566号;
二、本案发回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660元,上诉人遵义泓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97元由本院退回。
审判长 文小琼
审判员 何 亮
审判员 任建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星星
书记员麻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