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3民初1136号
原告: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交投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692493881。
法定代表人:王先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西江,遵义市新蒲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女,仡佬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4.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元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倩
书 记 员 何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