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民终6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3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7124796J。
法定代表人:陈鹏宇,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80656988U。
代表人:陈俊,总经理。
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周啟胜,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朱永勇,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中段市交通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692493881。
法定代表人:杨茂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西江,新蒲新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泓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远明商住楼A栋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77110677M。
法定代表人:尹玉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春廷,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前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市外环路南段翠堤丽苑10幢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680164585。
法定代表人:余文松,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日报传媒公司)、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高投公司)、遵义泓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福公司)、遵义市前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沿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曾作出(2018)黔0303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因贵州日报传媒公司、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泓福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黔03民终46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该判决,发回重审。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2020)黔0303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贵州日报传媒公司及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仍不服,再一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日报传媒公司及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驳回遵义高投公司对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参照绥阳至遵义广告经营权转让费(租赁费)的评估价,改判青山至檬梓桥段高速路广告经营权的转让费(租赁费);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遵义高投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上诉人遵义分公司与遵义高投公司分别与泓福公司、前沿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已概括转移给泓福公司、前沿公司。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遵义分公司与泓福公司、前沿公司向遵义高投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贵州日报传媒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是认定事实不清的错误判决,应予纠正。上诉人从遵义高投公司受让的广告经营权已通过《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承包合同》转让给泓福公司、前沿公司进行经营,遵义高投公司是明知且签订《三方协议》,应视为遵义高投公司认可上诉人将其享有的广告经营权的权利和支付转让费的义务已一并转让给了泓福公司、前沿公司。上诉人与遵义高投公司、泓福公司、前沿公司签订的两份《三方协议》约定的所谓甲乙双方签署的《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有限转让合同》(以下简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变,正是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时,接受转让一方愿意按照原《经营权转让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必然要求,不能由此认定上诉人还应在《经营权转让合同》中承担责任。同时,《三方协议》明确约定广告经营权转让费(租赁费)由泓福公司、前沿公司直接支付给遵义高投公司,并约定此款冲抵泓福公司、前沿公司应交给日报集团遵义分公司的承包费,在既没有约定上诉人在前沿公司不支付广告经营权转让费(租赁费)时,上诉人仍然承担支付义务,也没有约定上诉人对支付广告经营权转让费(租赁费)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一审全然不顾泓福公司、前沿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高速广告和客观上上诉人已退出了高速广告经营合同关系的事实,就以《三方协议》只是对支付方式的修改,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遵义高投公司已免除支付责任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贵州日报传媒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明显认定事实错误。二、前沿公司经营的青山至檬梓桥段高速路广告经营权转让费,应参照泓福公司对绥阳至遵义广告经营权转让费的评估价计算,一审判决仍按《经营权转让合同》计算支持转让费有违公平原则。作为同时转让青山至檬梓桥段、绥阳至遵义两条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给日报集团遵义分公司的遵义高投公司来说,在该两条路的实际经营者均提出调整的情况下,遵义高投公司仅同意对绥阳至遵义广告经营权使用费(租赁费)进行评估调整,而对青山至檬梓桥段广告经营权使用费(租赁费)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的态度,拒绝进行评估调整,有违公平原则,也未尽到合同履行的相互配合义务。一审同意对青山至檬梓桥段广告经营权使用费(租赁费)进行评估。后虽因前沿公司营情况不好、广告位(杆)又都由泓福公司建设不能提交评估所需材料而导致无法评估,但从青山至檬梓桥段、绥阳至遵义两条高速公路的里程和位置相邻、实际经营者主张调整的理由相同等情况,结合一审法院同意评估和当事人也要求参照绥阳至遵义广告经营权转让费的评估价计算的事实,即便青山至檬梓桥段广告经营权使用费(租赁费)没有评估,也应参照泓福公司对绥阳至遵义广告经营权转让费的评估价计算青山至檬梓桥段广告经营权使用费(租赁费)。一审判决不顾上述事实,就简单以合同约定金额判令支持遵义高投公司主张的青山至檬梓桥段广告经营权使用费(租赁费),既与一审法院同意评估相矛盾,也不符合各方当事人就广告经营权转让费(租赁费)多次进行协调的客观实际,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
遵义高投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贵州日报传媒公司及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遵义高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贵州日报传媒公司、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泓福公司、前沿公司立即支付其截至2018年5月30日的租赁费569.6万元{其中绥阳至遵义.6万元(2016.8.24至2018.5.30)、青山至檬梓桥段391万元(2014.10.25至2018.5.30)},支付违约金199.8万元(其中绥阳至遵义45万元、青山至檬梓桥段154.8万元),共计769.4万元。一审中,其表示绥遵高速公路差欠租赁费产生违约金45万元(以136.94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4日到2017年12月30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493天)、青檬高速差欠租赁费产生的违约金合计154.8万元{2014年10月25日-2015年10月25日违约金25.2万元(105万元×2%×12);2015年10月25日-2016年10月25日违约金51.6万元(215万元×2%×12);2016年10月25日-2017年10月25日违约金78万元(325万元×2%×12)}。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8日,遵义市合丰工贸有限公司(出租方、甲方)与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承租方、乙方)就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位经营权整体租赁签订《遵绥高速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绥阳到遵义高速公路沿线、天桥、收费站户外广告位经营权整体租赁给乙方。合同有效期从签订之日起算,但租赁期以年为单位,租赁期限为10年,实际租赁时间从通车之日起算。绥阳至遵义高速公路广告位年租金120万元。租金支付方式为壹年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租金支付时间为每条高速公路通车后的第二个月之内付清。其后为每年在上一年支付租金时间的前一月支付次年租金等内容。2012年1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出具黔府函〔2012〕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绥阳至遵义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批复》,载明绥阳至遵义高速公路设置李子垭、绥阳两个主线收费站,牛心、四面山、蒲场三个匝道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偿还银行贷款。遵义高投公司组织实施收费工作等内容。2012年6月4日,遵义高投公司向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出具《关于绥遵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说明的函》,载明遵义至绥阳高速公路由其具体负责修建和经营管理,是该高速公路的业主单位,委托遵义市合丰工贸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遵绥高速沿线非公路标牌资源。2012年9月13日,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向遵义市合丰工贸有限公司颁发黔高许广[2012]157号《路政管理许可证》,载明许可项目及数量为:遵义至绥阳高速公路KO+000----K31+000设置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单立柱高杆、天桥及收费站顶棚广告共计68座、收费站顶棚广告4座、跨线天桥4座,时效1年等内容。2013年9月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出具黔府函〔2013〕20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绥阳至遵义高速公路青山至檬梓桥段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批复》,载明绥阳至遵义高速公路青山至檬梓桥段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新蒲、团泽2个匝道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遵义高投公司组织实施收费工作等内容。2013年9月27日,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向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颁发黔高许广[2013]13号《路政管理许可证》,载明许可项目及数量为:绥遵高速青山至檬梓桥段沿线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一期规划共计38座,其中单立柱双面高杆24座、单立柱三面高杆3座、收费站2座、天桥9座。以上媒体共计38座,时效1年等内容。该许可证到期后,未进行年审。2014年3月20日,遵义高投公司、遵义市合丰工贸有限公司、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就关于支付绥遵、青檬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租赁费召开协商会议并形成备忘录,载明有绥遵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租赁费从2012年7月18日通车之日起算起,在绥阳至正安高速公路通车前绥阳至遵义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租赁费调整为第一年100万元,绥阳至正安高速公路通车后绥阳至遵义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租赁费调整为第二年105万元,第三年起110万元。青檬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租赁费从2013年10月25日通车之日算起,租赁费调整为第一年100万元,第二年105万元,第三年起110万元。遵义北环绕城高速公路正在建设中,该公路广告经营权租赁费调整为第一年100万元,第二年105万元,第三年起110万元。遵义市合丰工贸有限公司系遵义高投公司下属的公司,因受国家政策的影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从2013年7月起不再开展新的经营业务,为保证合同的延续履行,经三方商定,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与遵义市合丰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至与遵义高投公司重新签订合同时终止,由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与绥遵、青檬、北环高速公路业主单位一遵义高投公司按本备忘录内容在本月底前新签订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将原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与遵义市合丰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并发生的合同业务和金额整体转到与遵义高投公司新签订的合同中,本备忘录作为合同附件。2014年3月31日,遵义高投公司(甲方)与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乙方)就甲方将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位10年期经营权整体转让给乙方签订《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有限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建设的绥阳至遵义、遵义绕城高速东北段(青山至檬梓桥)、遵义绕城高速西北段(檬梓桥至乐理)三条高速公路沿线、天桥、隧道口上方(实施前需征得甲方同意)的户外广告位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在转让期内依法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转让期限为10年,绥阳至遵义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从2012年7月18日通车之日起算至2022年7月17日止;遵义绕城高速东北段(青山至檬梓桥)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从2013年10月25日通车之日起算至2023年10月24日止;遵义绕城高速西北段(檬梓桥至乐理)高速公路正在建设中,按实际通车之日起算10年。绥阳至遵义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转让费从2012年7月18日通车之日起算,在绥阳至正安高速公路通车前广告经营权转让费第一年为100万元,在绥阳至正安高速公路通车后广告经营权转让费为第二年105万元,第三年起110万元。遵义绕城高速东北段(青山至檬梓桥)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转让费从2013年10月25日通车之日算起,转让费为第一年100万元,第二年105万元,第三年起110万元。遵义绕城高速西北段(檬梓桥至乐理)高速公路正在建设中,该公路通车后广告经营权转让费为第一年100万元,第二年105万元,第三年起110万元。转让费的支付方式为先支付转让费后经营的原则,每年提前一次性支付当年转让费。第一年转让费支付时间为每条高速公路通车后的第二个月之内付清,其后为每年在上一年经营期满前一个月支付次年转让费。之前乙方与遵义市合丰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绥遵高速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遵义绕城高速广告位经营权租赁合同”两个合同未履行支付的转让费280万元,按合同附件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由甲方出具相关财务凭证。乙方有权采取合法合理经营模式,以实现广告位最大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位的选址、广告位制作设计安装等方案,须报有关部门审批,并送甲方备案后方可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位和发布广告。甲方协助解决乙方在广告位规划、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行政审批等相关问题。乙方违约未按约定时间及时足额支付转让费的,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额的日5%‰的违约金,逾期6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立即停止所有广告,60天内拆除所有广告位和广告,逾期未拆的,由甲方任意处理。双方于2014年3月20日会议备忘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合同还约定有其他内容。2014年4月21日,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甲方)与泓福公司(乙方)签订《委托付款协议》,约定甲方应支付遵义高投公司广告位经营权租赁费280万元,由于乙方应支付甲方广告费用280万元,为减少资金流转环节和时间,现甲方委托乙方将所欠甲方广告费用280万元直接支付给遵义高投公司280万元。2014年4月23日,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甲方)与泓福公司(乙方)就甲方将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位10年期经营权整体承包给乙方签订《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其获得的绥阳至遵义、遵义绕城高速东北段(青山至檬梓桥)、遵义绕城高速西北段(檬梓桥至乐理)三条高速公路沿线、天桥、隧道口上方的户外广告位整体经营权承包给乙方,由乙方在承包期内依法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经营期限为10年,绥阳至遵义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从2012年7月18日通车之日起算至2022年7月17日止;遵义绕城高速东北段(青山至檬梓桥)广告经营权从2013年10月25日通车之日起算至2023年10月24日止;遵义绕城高速西北段(檬梓桥至乐理)正在建设中按实际通车之日起算10年。绥阳至遵义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年承包费从2012年7月18日通车之日起算,在绥阳至正安高速公路通车前广告经营权承包费第一年为110万元,在绥阳至正安高速公路通车后广告经营权承包费为第二年115万元,第三年起120万元。遵义绕城高速东北段(青山至檬梓桥)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承包费从2013年10月25日通车之日起承包费为第一年110万元,第二年115万元,第三年起120万元。遵义绕城高速西北段(檬梓桥至乐理)高速公路正在建设中,该公路通车后广告经营权承包费为第一年110万元,第二年115万元,第三年起120万元。承包费为先支付承包费后经营的原则,每年提前一次性支付当年承包费。第一年承包费支付时间为每条高速公路通车后的第二个月之内付清,其后为每年在上一年经营期满前一个月支付次年承包费。乙方在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位的选址、广告位制作设计安装等方案,须报有关部门审批,并送甲方备案后方可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位和发布广告。甲方负责解决乙方在广告位规划、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行政审批等相关问题。乙方违约未按约定时间及时足额支付承包费的,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额的日5‰的违约金,逾期6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立即停止所有广告,在60天内拆除所有广告位和广告,逾期未拆除的,由甲方任意处置。该合同还约定有其他内容。2014年4月29日,泓福公司向遵义高投公司支付租赁费199万元。2014年5月27日,泓福公司向遵义高投公司支付租赁费71万元。2014年6月6日,泓福公司向遵义高投公司支付租赁费10万元。以上共计280万元,由遵义高投公司纳税出具了发票,该发票“备注”显示绥遵高速路广告位租赁费收费时间为2012年7月18日至2014年7月17日;青檬高速路广告位租赁费收费时间为: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10月24日。2015年12月1日,泓福公司向遵义高投公司支付租赁费100万元。2016年8月23日,泓福公司向遵义高投公司支付租赁费100万元。后泓福公司未再支付租赁费。2014年12月29日,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甲方)与泓福公司(乙方)签订《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承包终止合同》。合同约定终止甲乙双方于2014年4月23日签订的《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承包合同》中与青檬高速公路和檬乐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相关的条款,绥遵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的相关条款不变。青檬高速公路沿线所建广告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置。青檬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由甲方与前沿公司重新签订“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承包合同”,相关条款按原合同不变。檬乐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由甲方另行处置。合同终止后的一切事宜由甲方负责承担,与乙方无关。2014年12月31日,泓福公司(甲方)与前沿公司(乙方),就甲方将遵义绕城高速东北段广告经营权原价转让给乙方签订《青檬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承包转让合同》,约定青檬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承包费原价120万元/年,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以原价120万元/年的承包费直接与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等内容.2015年1月23日,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甲方)与前沿公司(乙方)就甲方将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位9年期经营权整体承包给乙方签订《遵义绕城高速东北段(青山至檬梓桥)广告经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获得的遵义绕城高速东北段(青山至檬梓桥)一条高速公路沿线、天桥、隧道口上方(实施前需征得甲方同意)的户外广告位整体经营权承包给乙方,由乙方在承包期内依法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经营期限为9年,遵义绕城高速东北段(青山至檬梓桥)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承包费从2015年1月1日起,承包费第一年为115万元,从第二年起即2016年至2024年,每年承包费为120万元/年。承包费支付方式为先支付承包费后经营的原则,每年提前一次性支付当年承包费。第一年承包费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的第二个月之内付清。其后为每年在上一年支付承包费时间的前一个月支付次年承包费。乙方在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位的选址、广告位制作设计安装等方案,须报有关部门审批,并送甲方备案后方可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位和发布广告。甲方负责解决乙方在广告位规划、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行政审批等相关问题。乙方违约未按约定时间及时足额支付承包费的,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额的日5‰的违约金,逾期6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立即停止所有广告,在60天内拆除所有广告位和广告,逾期未拆除的,由甲方任意处置。该合同还约定有其他内容。2015年3月31日,遵义高投公司向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出具黔遵高投函〔2015〕12号《关于请及时全额支付绥遵、青檬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优先转让费用的复函》,载明贵公司应分别于2014年7月、10月先后向其支付绥遵(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年度转让费100万元,青檬(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年度转让费105万元,合计为205万元。公司经讨论决定贵公司提出的将该年度的转让费用收取时间延迟到2015年3月底,现不同意再次延付转让费的请求。贵司应于2015年4月15日前全额支付前述转让费205万元。2015年7月21日,遵义高投公司(甲方)与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乙方)、泓福公司(丙方)签订《遵绥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转让费支付三方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4年3月31日签署《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有限转让合同》,按照第三条约定绥阳至遵义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转让费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为了减少中间环节,经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共同就绥阳至遵义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转让费的支付方式达成如下协议:一、绥阳至遵义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转让费由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由甲方直接开据有效票据给丙方;二、此款冲抵乙方和丙方签订的《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承包合同》中绥阳至遵义高速公路年承包费等相关费用;三、为了减轻丙方的经营压力,丙方每年支付给甲方的绥遵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转让费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在6月30日前支付50%,第二次在12月30日前再支付50%;四、甲乙双方所签订的《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有限转让合同》其它条款不变。2015年7月21日,贵州高速公路公司(甲方)与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乙方)、前沿公司(丙方)签订《青檬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转让费支付三方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4年3月31日签署《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有限转让合同》,按照第三条约定青山至檬梓桥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转让费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为了减少中间环节,经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共同就绥阳至遵义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转让费的支付方式达成如下协议:一、青山至檬梓桥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转让费由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由甲方直接向丙方收取,直接开据有效票据给丙方;二、此款冲抵乙方和丙方签订的《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承包合同》中青山至檬梓桥高速公路年承包费等相关费用;三、为了减轻丙方的经营压力,丙方每年支付给甲方的青檬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转让费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在6月30日前支付50%,第二次在12月30日前再支付50%;四、甲乙双方所签订的《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有限转让合同》其它条款不变。2015年8月20日,贵州高速公路公司向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出具黔遵高投函〔2015〕36号《关于催缴绥遵、青檬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有限转让费用的函》,载明根据合同,贵司应于2014年10月底前向其支付青檬高速公路(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年度转让费用105万元,2015年7月底以前向其支付绥遵高速公路(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年度转让费用100万元,合计205万元。请贵司于2015年8月底前全额支付。2016年3月,遵义高投公司以要求支付租赁费315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为由起诉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泓福公司、前沿公司,后又以双方正在协商和解暂无起诉必要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黔0303民初1742之1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遵义高投公司撤诉。2016年10月24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诉前沿公司、贵州高速公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2月12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黔0303民初4985号民事判决:一、解除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与前沿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签订的《遵义绕城高速东北段(青山至檬梓桥)广告经营承包合同》;二、解除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与前沿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签订的《青檬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转让费支付三方协议》;三、驳回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起诉。2017年4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民终1880号民事裁定: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3民初4985号民事判决;二、准予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2017年10月30日,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泓福公司、前沿公司向贵州高速公路公司发出《关于调整广告经营价格并终止合同的函》,载明从贵司第一次起诉到撤诉调解处理时,遵义分公司以及前沿公司已经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合作,要求终止青檬高速的承租合同,并就降租事宜一直在协商。2015年10月向贵司去函要求终止合同事宜,同时一直与贵司协商降价事宜直到2017年10月10日再次协商,并于2017年10月10日回函讲述了整个协商降价和终止合同的具体情况等内容。2017年12月1日,遵义高投公司以黔遵高投函[2017]32号文件向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发出《贵州高速公路公司关于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关于调整广告经营价格并终止合同的函〉的复函》,载明:一、公司同意绥遵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价格由评估公司按照目前高速公路广告市场情况评估后进行调整。二、青檬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及欠缴其租金问题,由公司律师向人民法院诉讼处理。2017年,泓福公司对于遵义市汇川区城市管理局拆除广告位行为有争议,故将其诉至播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24日,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1行初110号行政判决:确认遵义市汇川区城市管理局拆除泓福公司设置位于绥遵高速公路入口(李子垭)处2座广告位(18米×6米)的行政行为违法。后遵义市汇川区城市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黔03行终20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因行政赔偿事宜,泓福公司将遵义市汇川区城市管理局诉至播州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15日,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1行赔初6号行政赔偿判决:一、撤销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8)遵汇综执赔字第1号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二、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泓福公司赔偿金28080元;三、驳回泓福公司的其他赔偿请求。后泓福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黔03行赔终36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中,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交《委托评估鉴定申请书》,申请对绥阳至遵义2016.8.24至2018.5.30期间42座广告位租金、遵义绕城高速东北段(青山至檬梓桥)2014.10.25至2018.5.30期间17座广告位租金进行委托评估。一审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组织各方当事人到绥阳至遵义以及遵义檬梓桥)高速公路沿线进行广告位数量确认(经一审法院通知,遵义高投公司表示不参加到现场确认广告位数量)。经现场勘测,绥阳至遵义高速公路共计设立42座广告位、遵义绕城高速东北段(青山至檬梓桥)高速公路沿线共计设立17座广告位。2018年9月10日,一审法院依法确定遵义中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涉案租赁费的评估机构。2019年2月27日,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申请撤回委托评估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1日终结本次委托。2019年4月8日,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再次向一审法院提交《委托评估鉴定申请书》,申请对绥阳至遵义2016.8.24至2018.5.30期间42座广告位租金、遵义绕城高速东北段(青山至檬梓桥)2014.10.25至2018.5.30期间17座广告位租赁费进行委托评估。2019年5月16日,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再次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委托评估鉴定申请。泓福公司申请对遵绥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使用费)价格委托评估,一审法院准许并委托遵义中审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20年11月20日,遵义中审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遵中审所鉴评字[2020]第029号《泓福公司位于遵义市汇川区绥遵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经营权(使用费)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经评估绥遵高速公路K0+000-K31+000规划设置的单立柱高杆、天桥及收费站顶棚广告68座户外广告经营权(使用费)在2016年8月24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间的评估价值为872751元。其中1、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评估价值151111元;2、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的评估价值为505661元;3、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间的评估215979元。泓福公司为此支付评估费5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前沿公司申请对青檬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使用费)价格进行评估,一审法院准许并委托遵义中审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前沿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撤回评估申请。2020年6月15日,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又申请对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的高速广告经营权转让费进行评估,但因无法提供相应的评估材料,一审法院依法终结该评估程序。遵义高投公司在诉讼中表示主张的租赁费就是转让费。
一审法院认为,遵义高投公司与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签订的《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有限转让合同》载明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应支付遵义高投公司的款项为广告经营权转让费,但本案所列证据表明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贵州日报传媒公司及遵义分公司、泓福公司、前沿公司支付遵义高投公司的款项均列为广告位租金或租赁费,且遵义高投公司提起的诉讼主张也是支付租赁费,故本案广告经营权转让费实质为广告位租赁费,本案案由应为租赁合同纠纷。遵义高投公司与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签订的《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有限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但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因此,前述第五十四条应属于管理性规范并非效力强制性规范。故违反前述条款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况且,虽然前述合同约定遵义高投公司将其建设的绥阳至遵义、遵义绕城高速东北段(青山至檬梓桥)二条高速公路的户外“广告位经营权”转让给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经营;但合同同时也约定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在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位的选址、广告位制作设计安装等方案,须报有关部门审批,并送遵义高投公司备案后方可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位和发布广告。因此,前述合同并非允许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未经批准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位和发布广告,反而要求实际经营者要经过审批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因此,该合同的内容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另外,遵义市合丰工贸有限公司经申请于2012年9月13日获得绥阳至遵义沿线黔高许广[2012]157号《路政管理许可证》,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经申请也于2013年9月27日获得青山至檬梓桥段沿线黔高许广[2013]13号《路政管理许可证》。再有,涉案两条线路,泓福公司、前沿公司实际进行相应的经营。因此,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恪守。故相对方所持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应不予采信。关于绥阳至遵义的租赁费及违约金。本案中,遵义高投公司主张绥阳至遵义广告租赁费178.6万元(2016.8.24至2018.5.30)。前述期间合同约定的租赁费100万元/年,而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泓福公司多次与遵义高投公司协商降低租赁费事宜。后遵义高投公司为此于2017年12月1日出具黔遵高投函[2017]32号《贵州高速公路公司关于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关于调整广告经营价格并终止合同的函〉的复函》。该复函已明确对于绥遵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价格由评估公司按照高速公路广告市场情况评估后进行调整。因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对于绥遵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使用费(租赁费)达成调整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根据泓福公司的申请,遵义中审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遵中审所鉴评字[2020]第029号《泓福公司位于遵义市汇川区绥遵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经营权(使用费)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信。该评估报告可视为双方对于租赁费的调整。根据该评估报告,并结合遵义高投公司主张的期间,应确定租赁费如下:1、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赁费为151111元;2、2017年租赁费为505661元;3、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租赁费为203753.77元(215979元/159天×150天)。因此,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依法应向遵义高投公司支付绥遵高速所欠租赁费合计860525.77元{151111元+505661元+203753.77元)。关于违约金。遵义高投公司主张违约金45万元,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违约是事实,故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而遵义高投公司也仅主张按照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但相对方抗辩违约金过高。遵义高投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违约产生的损失,故该公司应承担相应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因违约金的基本功能在于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并应以实际损失作为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对前述违约金的标准予以调低。因此,结合遵义高投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区间,考虑违约程度等本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违约金9万元,即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依法应向遵义高投公司支付绥遵高速所欠租赁费的违约金9万元。关于青山至檬梓桥段的租赁费及违约金。遵义高投公司主张青山至檬梓桥段广告租赁费391万元(2014.10.25至2018.5.30),虽然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前沿公司曾多次与遵义高投公司协商降低租赁费事宜,且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曾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关于该桥段的合同内容但后又撤回起诉。另外,遵义高投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出具的黔遵高投函[2017]32号《贵州高速公路公司关于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关于调整广告经营价格并终止合同的函〉的复函》并未明确调整青山至檬子桥段的租赁费。因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对于青山至檬梓桥段广告经营权使用费(租赁费)未达成调整的意思表示。故按照遵义高投公司与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签订的《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有限转让合同》的约定,该路段的租赁费如下:1、2014年10月25日-2017年10月25日租赁费325万元(105万元+110万元+110万元);2、2017年10月26日-2018年5月30日租赁费656451.61元{110万元÷12月×(6/31+6+30/31)月}。因此,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依法应向遵义高投公司支付青山至檬子桥段的租赁费合计3906451.61元(325万元+656451.61元)。遵义高投公司主张违约金154.8万元,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违约是事实,故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遵义高投公司也仅主张按照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但相对方仍抗辩违约金过高。且遵义高投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违约产生的损失,因违约金的基本功能在于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并应以实际损失作为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对前述违约金的标准予以调低。因此,结合遵义高投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区间,考虑违约程度等本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违约金40万元。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依法应向遵义高投公司支付青山至檬子桥段所欠租赁费的违约金40万元。关于《遵绥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转让费支付三方协议》、《青檬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转让费支付三方协议》的性质。本案中,虽然前述两份协议约定遵绥路段广告经营权转让费由泓福公司直接支付给遵义高投公司,青檬路段广告位转让费用由前沿公司直接支付给遵义高投公司。但两份三方协议除了修改支付方式外,双方签订的《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有限转让合同》的其他条款的内容不变,而该合同的其他条款包括有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未按按期支付租赁费的违约责任。由此可见三方协议并未免除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的支付责任。另外,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遵义高投公司已免除其支付责任。因此,三方协议可认定泓福公司、前沿公司履行债务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泓福公司、前沿公司依法应对前述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贵州日报传媒公司是否承担本案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之规定,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系贵州日报传媒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以自己管理的财产承担本案债务,不足以承担时,由贵州日报传媒公司承担。遵义高投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相对方其他的抗辩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遵义泓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费860525.77元及违约金9万元;二、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遵义市前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费3906451.61元及违约金40万元;三、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前述债务时,由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四、驳回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660元,由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660元,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遵义泓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0000元,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遵义市前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0000元。评估费50000元,由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遵义泓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连带承担负担25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贵州日报传媒公司及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称一审法院法官告知其就广告租金价格进行评估,不能对转让费评估,且其第二次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广告协会告知没有2014年、2015年遵义市广告位平均出租率,因其申请评估的是2014年至2018年广告经营权转让费,同时,因前沿公司不能提供评估机构需要的材料,就没有能评估,如前沿公司能提供材料一审会按照评估结果判处。前沿公司称,没有提供资料是因为2015年1月23日到2015年7月没有经营收益,故无法提供收益证明,且从2015年7月以后没有经营。贵州日报传媒公司及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提交绥遵线、青檬线车流量统计表。该两份表在一审时调取交给鉴定机构,一审法院并没有附卷。两表相对照,证明两个地段里程相当,绥遵31公里,青檬30.9公里,两条线是搭建在一起的,绥遵每年车流量高于青檬线车流量,绥遵广告位数量也高于青檬线,绥遵是42个广告位,青檬是17个广告位。实际上青檬线经营情况也不好。绥遵线2016至2018每年车流量均高于青檬称,前沿公司经营权转让费应参照价格计算,根据民法公平原则贯穿于合同签订、履行。遵义高投公司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泓福公司认为以一审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为准;前沿公司,认可证据三性。贵州日报传媒公司及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提交绥遵线、青檬线车流量统计表符合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应予认定。
本院认定如下:案涉绥遵高速公路及青檬高速公路里程相当,两线路车流量绥遵高速公路高于青檬高速公路。其他事实同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案涉《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有限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认定该合同中的广告位经营权转让费实质为广告位租赁费,一审依据评估报告认定绥阳至遵义高速公路的广告位经营权租赁费,并依据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的违约事实以及双方就违约承担的诉辩意见和法律规定,认定绥阳至遵义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所产生的违约金,双方并未提起上诉,应予确认。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二:一是青山至檬梓桥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的租赁费及违约金;二是案涉《遵绥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转让费支付三方协议》、《青檬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转让费支付三方协议》是否将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转租给泓福公司、前沿公司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给遵义高投公司。
关于青山至檬梓桥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的租赁费及违约金问题。本院认为,遵义高投公司虽然系依据案涉《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有限转让合同》主张青山至檬梓桥段2014年10月25日至2018年5月30日广告租赁费3910000元及违约金,但该期间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前沿公司因投入过大,经营环境不佳,交纳租赁费难度较大已多次与遵义高投公司协商降低租赁费事宜,且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亦因收集不了该路段广告经营的相关数据,而在一审中两度申请撤回委托评估。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二审中虽然仍未能收集到青檬路段广告位经营的相关数据,但遵绥路段以及青檬路段里程相当,遵绥路段车广告位高于青檬路段,从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二审中所举示的两份遵义高投公司盖章的两路段车流量统计数据可见遵绥路段车流量多于青檬路段,广告位高于青檬路段。且两路段合同约定广告位经营年租赁费相同。而经遵义高投公司同意对遵绥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通过评估的租赁费明显低于约定租赁费。综合遵绥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从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30日三个年头经评估的遵绥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的年使用费约500000元,参照酌情认定青檬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的年租赁费为500000元,更符合民事活动公平合理的原则,青檬高速公路自2014年10月25日至2018年5月30日未支付广告位经营权租赁费,以年租赁费500000元计,共欠租赁费1794000元,该路段欠租违约亦参照遵绥路段欠租违约标准约每年45000元计算违约金,因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为161250元。一审按《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有限转让合同》认定所欠租赁费,与该期间承租方多次请求降租并解除合同的情形不相符,也不符合民事活动公平合理的原则,本院予以纠正。贵州日报传媒公司及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关于青檬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租赁费应以绥遵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经评估同期使用费用作参考认定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案涉《遵绥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转让费支付三方协议》、《青檬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转让费支付三方协议》是否将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转租给泓福公司、前沿公司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给遵义高投公司的问题,涉及前述两份三方协议的性质。两份三方协议仅约定次承租人直接将广告经营权转让费即租赁费支付给遵义高投公司,同时三方协议特别声明遵义高投公司与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签订的《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有限转让合同》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该合同其他条款还包含有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故一审关于三方协议中泓福公司、前沿公司直接向遵义高投公司支付广告租赁费的行为仅构成债务加入,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并不免责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贵州日报传媒公司、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关于《三方协议》已将其与遵义高投公司债权债务已概括转移给泓福公司、前沿公司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不因签订两份三方协议而免责,一审认定贵州日报传媒公司作为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该分公司承担本案债务不足时承担本案债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贵州日报传媒公司、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关于不应承担本案债务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贵州日报传媒公司、贵州日报传媒遵义分公司关于应参照绥遵高速公路广告位经营权经评估使用费认定青檬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租赁费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其余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就青檬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租赁费的认定,与该路段广告位经营使用费正常情形不相符,且有失公平,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3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一、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遵义泓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费860525.77元及违约金9万元;”、第三项即“三、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前述债务时,由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3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四项;
三、由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遵义市前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费1794000元及违约金161250元;
四、驳回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6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660元,评估费50000元,共计181320,由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6320元,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遵义泓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5000元,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遵义市前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连带负担8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佘  异
审 判 员 令狐荣强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 琇 峰
书 记 员 张 忠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