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保4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邓静,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申请人: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市交通运输局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692493881。
法定代表人:龙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邓静与被告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黔0303执保402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邓静申请解除对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尾号8765账户的银行存款280万元的冻结。
本院审查认为,邓静申请解除对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黔0303执保402号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尾号8765账户的银行存款2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波
书记员黄颂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