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3民初1785号
原告: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085769029H。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MA74H2K41G。
地址:临泽县八一路(原城建局办公楼三楼)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485E5Y50。
地址:兰州市新区三维财定中心8号楼A段6层。
原告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受理后,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908元,由原告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