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502财保49号
申请人:甘肃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洋洋,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甘肃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天水分行账户×××、浙商银行天水分行账户×××、甘肃省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共计1878373.91元。申请人甘肃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保额为1878373.9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天水分行账户×××、浙商银行天水分行账户×××、甘肃省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共计1878373.91元。
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杜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