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葵达电业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艾博母线(湖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葵达电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04民初1900号
原告:艾博母线(湖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葵达电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艾博母线(湖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葵达电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艾博母线(湖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博母线(湖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5元,减半收取1918元,由原告艾博母线(湖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