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04执30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8年7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县;王娜,女性,1987年3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县;于凤平,女性,1961年1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县;王诗茹,女性,2013年7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县。
被执行人:辽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040598181577,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曙光路264-57。
法定代表人:张立中
本院在执行***、王娜、于凤平、王诗茹与辽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明
审判员 王 祺
审判员 韩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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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姜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