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03执4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曙光路264-5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3-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703执4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