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03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703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债务利息、***行金、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标的、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