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621民初716号
原告:紫金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紫金县******初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1903。
法定代表人: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港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东城中片区*****边、永康大道北边时代国际中心名苑3栋1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
法定代表人:**1。
原告紫金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港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紫金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紫金恒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