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6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港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城中片区红星东路东边、永康大道北边时代国际中心名苑3栋1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审被告:紫金县古竹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古竹镇紫古大道。
法定代表人:丘**,镇长。
上诉人广东港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县古竹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紫金县人民法院(2021)粤1621民初323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港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港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