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颢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江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某某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5780号

原告

宁波市鄞州江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95056421E)。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

法定代表人:朱雅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如飞,浙江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松儿,浙江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1681082303A),住,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横坎头村/div>

法定代表人:于斌。

第三人

宁波汇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071473462Q)。住。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广德湖路印象翡翠大厦****诺申报)。

法定代表人:李纪元。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事由

原告以当事人之间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预交本案诉讼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江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晓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春洪

代书记员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