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81民初10893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游星,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横坎头村。
法定代表人:于斌。
被告:***,男,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杨葛三杰,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全,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杨葛三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73元,实应收6250元,再依法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敬涛
人民陪审员 蒋培南
人民陪审员 楼梦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海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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