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民初1823号
原告:***,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飞,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宁波颢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横坎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1082303A。
法定代表人:于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慈溪市新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新胜公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2002979013L。
负责人:沈帑松,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权,宁波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宁波颢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市新浦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38元,减半收取计46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景赞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 岑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