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颢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颢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昊滨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05执1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颢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1082303A。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西郑巷村克山柯巷48号(住宅、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昊滨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81P6D6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前江街道长兴路689弄24号3幢2-1-9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7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颢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昊滨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05民初2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昊滨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宁波颢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750000元及利息190500元,共计标的金额940500元,及以940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宁波昊滨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积金、股权投资、保险、证券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至2024年7月18日,本院已于2024年2月6日对被执行人宁波昊滨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予以冻结,但实际冻结金额较少,扣划用于缴纳诉讼费、执行费后59384元扣划给申请人; 2、被执行人宁波昊滨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股权、社保、保险、公积金等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编号为PL01507743的保险系意外险和医疗险,根据性质不宜处置,其名下编号为2000330282S56000003612的保险投保人非***本人且无现金价值;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股权、社保、公积金等登记信息; 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宁波昊滨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后***向本院申报了财产,经查,基本属实; 5、另外,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宁波昊滨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和***住所地对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张贴悬赏公告,查无其他财产; 6、鉴于被执行人宁波昊滨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及时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昊滨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截止2024年7月23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颢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昊滨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205执1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