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金日新门窗有限公司

天津新东煜贸易有限公司、威海南海融创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730财保28号 申请人:天津新东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内江北路交口四信大厦66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威海南海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科技路北、龙海路东(J区创业服务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金日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林家泊工业园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季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世青路190号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东八里乡110国道与新环城路交界东130米处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新东煜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南海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威海金日新门窗有限公司、烟台季青建材有限公司、****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280000元。申请人天津新东煜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新东煜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南海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威海金日新门窗有限公司、烟台季青建材有限公司、****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28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