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晋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京山永丰建材有限公司、湖北晋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821民初1767号
原告:京山永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永兴镇屈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568327364H。
法定代表人:余培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晋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06684912XE。
法定代表人:*先哲。
原告京山永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晋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京山永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4.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原告京山永丰建材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受理费作退还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媛
书记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