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亮对***与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23执异40号
案外人:**亮,住辉南县。
申请执行人:***,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住辉南县。
被执行人:***,住辉南县。
被执行人: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南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亮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吉******号车辆的查封。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依法进行审查过程中,**亮于2020年8月18日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亮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亮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井丽纯
审判员  李长龙
审判员  武传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