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新对***与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23执异17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曲洪福,住辉南县。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高云光,住辉南县。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新,住辉南县。
申请执行人:沈卫国,住辉南县。
申请执行人:沈丽华,住辉南县。
申请执行人:***,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执行人:***,住辉南县。
被执行人:***,住辉南县。
被执行人: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南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沈卫国与被执行人***、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沈丽华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曲洪福、高云光、**新对本院作出的通知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三案合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曲洪福、高云光、**新称,请求撤销2020年4月8日辉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通知,确定异议人参与分配。事实和理由:***、***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个人独资公司,依法异议人符合参与分配。
***、沈丽华、沈卫国辩称,不同意异议人的请求。
***、***称,同意异议人的请求,我们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查明,曲洪福与被执行人***、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偿还曲洪福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案在执行中没有查封(或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云光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偿还高云光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给付高云光律师代理费5000元,该案在执行中没有查封(或保全)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新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判决***偿还**新借款本金39万元,该案在执行中没有查封(或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一案,判决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申请诉讼保全,裁定查封***及***名下的12处房屋、4台车辆。申请执行人沈卫国与被执行人***、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偿还沈卫国借款本金148万元及利息。沈卫国申请诉讼保全,裁定查封***、***夫妇名下7处房屋2台车辆。申请执行人沈丽华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偿还沈丽华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沈丽华申请诉讼保全,裁定查封***、***4处房屋及1台车辆。***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裁定对***名下的5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拍卖在进行中。其它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未经清算直接注销营业执照,已丧失法人资格。***与***系夫妻关系。曲洪福、高云光、**新以***、***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通知,清偿顺序是:第一、建行辉南支行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有保全的按照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顺序清偿;第三,上述两项剩余部分财产清偿给其他申请执行人。曲洪福、高云光、**新对该通知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在上述六件执行案件中,每个案件的被执行人都不完全一致,有的案件的被执行人中有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但因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经注销营业执照,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经不具有法人资格。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性质在执行中尚没有确定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名下的财产现状没有完全查清,车辆是否存在,有的房屋产权存在争议没有处理完毕。尚无法确认***、***名下大量财产的价值数额,能否清偿六名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在现情形下无法确定没有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执行人曲洪福、高云光、**新能否参与配。所以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的通知应予以撤销,在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每人负担的债务数额后,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作出新的是否准予曲洪福、高云光、**新参与分配的通知。利害关系人及案件当事人对新的通知有异议可再次提出执行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0年4月8日通知中的第二项、第三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井丽纯
审判员  孙利国
审判员  武传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