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执复8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龙,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占秀,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曲洪福,男,汉族,住辉南县朝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璐,吉林政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高云光,男,汉族,住辉南县朝阳镇。
申请执行人:张义新,男,汉族,住辉南县杉松岗镇。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退休工人,住辉南县朝阳镇。
申请执行人:沈卫国,男,汉族,住辉南县朝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曼,吉林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沈丽华,女,汉族,住辉南县朝阳镇。
被执行人: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南县朝阳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辉南县朝阳镇。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辉南县朝阳镇。
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辉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523执异65、66、6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辉南法院查明,曲洪福与被执行人***、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偿还曲洪福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该案在执行中没有查封(或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云光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偿还高云光借款本金110万元及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给付高云光律师代理费5000元,该案在执行中没有查封(或保全)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义新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判决***偿还张义新借款本金39万元,该案在执行中没有查封(或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偿还借款本息594.8447万元,该案在执行中没有查封(或保全)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一案,判决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申请诉讼保全,裁定查封***及***名下的12处房屋、4台车辆。申请执行人沈卫国与被执行人***、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偿还沈卫国借款本金148万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沈卫国申请诉讼保全,裁定查封***、***夫妇名下7处房屋2台车辆。申请执行人沈丽华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偿还沈丽华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6万元。沈丽华申请诉讼保全,裁定查封***、***4处房屋及1台车辆。***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裁定对***名下的5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其它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未经清算直接注销营业执照,已丧失法人资格。***与***系夫妻关系。曲洪福、高云光、张义新、***以***、***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通知,清偿顺序是:第一,建行辉南支行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有保全的按照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顺序清偿;第三,上述两项剩余部分财产清偿给其他申请执行人。曲洪福、高云光、张义新对该通知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参与已查封财产的分配。
另外,七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及享有抵押权的申请执行人为辉南县建设银行的债权,计算至2020年10月份,本利和为2216.5147万元,没有包括诉讼费和执行费用,也不包括延续的利息。因此债权总额要远大于2216.5147万元。
已查实的被执行人***和***的财产有:一、查封并已经评估的财产:1.普通债权查封评估的财产:卓越家园C4栋107.207门市,323.04平方米,评估价193.533万元。卓越家园C栋2号102一连二门市,252平方米,评估价164.4552万元。星华家园小区A2-2号门市,184.05平方米,评估价192.976万元。长春君子兰花卉交易中心622号,45.18平方米,评估价41.9658万元。长春君子兰交易中心623号,45.28平方米,评估价42.021万元。2.有抵押权的建设银行查封并评估的财产:朝阳明珠小区A区1号门市104号,80.44平方米,评估价56.6056万元。华日建材城B栋114号,81.75平方米,评估价75.2182万元。吉利亚商贸城4号楼108-208号门市,135.4平方米,评估价104.46万元。星华家园B区10号楼107门市,59.72平方米,评估价63.1838万元。上述已经评估财产价值合计934.42万元。二、查封未评估的财产:位于蓬莱市长江东路3号6#座0单元4层40595号22.68平方米的商埠。经现场调查,商场处于停滞状态,没有招商,也没有进行间隔,无法变现。卓越家园C12-103号139.5平方米门市。朝阳镇中泰雅居西栋西第11号158.4平方米门市,本院已裁定中止执行。卓越家园B栋36号、37号车库,面积分别为20平方米。朝阳镇新朝阳小区38962号66.39平方米住宅。查封了车籍五个,分别是:吉EJ0553、吉E5N009(本院判决排除执行)、吉EGD373、吉E5K998、吉AG498J。参照已评估财产价格及市场价,上述未评估的财产价值不会超过250万元。上述两类财产价值合计1184.42万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十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辉南县教育局下属学校尚欠被执行人***工程款尾款289018.05元(没有进行审计结算,是按照中标价计算的,尾款数额尚不确定),其他线索经查证,不能确定欠被执行人工程款。
上述被执行人财产价值合计1213.32万元,而债权数额多于2216.5147万元。
辉南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规定,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合计1213.32万元,远低于债务额2216.5147万元;扣除辉南县建设银行享有优先债权的抵押财产的对应价值159.8686万元,剩余财产价值1053.4514万元,也远低于普通债权即七位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2056.6461万元。因此,可以认定现在二位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现有的债务。被执行人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名下无财产。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财产权利人转移财产,也不是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七条规定,裁定:一、撤销辉南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的通知中的第二项、第三项。二、曲洪福、高云光、张义新、***参与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
***复议称,请求撤销(2020)吉0523执异65、66、67号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一、二被执行人尚有工资可供执行,不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二、曲洪福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他们的目的就是企图分配***花费了保全费、评估费等各项费用而查封的财产,望贵院依法支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一审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及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均无异议,其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亦不明确、具体,一审法院无法查实。一审裁定依据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合计1213.32万元,债务总额2216.5147万元的事实,作出允许曲洪福、高云光、张义新、***参与分配的裁定并无不当。***的复议理由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辉南县人民法院(2020)吉0523执异65、66、6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希连
审判员  王玉杰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安民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