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523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吉0523执544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通过线下查控,无车辆、房产等信息登记。
2、进行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理财型保险等方面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3、对被执行人发起了限制高消费令、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由于被执行人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过线下查控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吉0523执5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善林审判员武传友
审判员 穆   晓   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桑   嘉   浩